新刑诉法解释:史上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

靳学孔律师就新刑诉法解释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以下为《法治周末报》刊稿

 

新刑诉法解释:史上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

 

(2021-02-25) 新闻来源:法治周末

 

        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自31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做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新刑诉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缘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810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内容。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新刑诉法解释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辩护律师可申请查阅讯问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解释对律师辩护权作了进一步细化及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并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第五十四条明确“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辩护律师可申请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不是首次提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不过,对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是否可以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在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关于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在新刑诉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是讯问录音录像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并非证据材料,而且可能涉及关联案件线索、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等,故根据需要调取较为符合实际,但作为侦查讯问活动的记录形式,讯问录音录像是一种具有证明价值的口供载体,属于证据材料;另一种认为将允许查阅、复制的范围限定在“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且不属于不能公开的材料”可能导致实践中法院限制律师复制的情形出现,涉密的讯问录音录像可以按照涉密规定处理。

     结合《批复》以及相关意见,新刑诉法解释没有限定为“已在庭审中播放”作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又因庭审直播的存在,“防止录音录像广泛传播”不能成为禁止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理由。为解决录音录像的涉密问题,第五十五条对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

      许兰亭提出,对于辩方,讯问录音录像既可以作为过程证据又可以作为结果证据。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以区分的方式肯定了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其提供了法理基础。这项规定实施之后,一方面可以通过讯问录音录像来解决实践中讯问笔录与讯问实情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宇辰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新刑诉法解释再次强调允许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是一大进步,但讯问录音录像仅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实践起来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看讯问录音录像非常消耗时间和体力,律师要一边看录像,一边记录时间轴,同时还要把有疑点的录像对话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如果律师长期待在法官办公室里看录像,法官不方便,律师也不方便。从工作便利的角度,还应当同意律师复制录像为宜。”石宇辰说。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与石宇辰持相同意见,他认为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复制不应设限,“录音录像不是单独的证据种类,只是讯问、调查、询问的记录方式,证据种类上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讯问、调查、询问录音录像的复制应当没有任何限制,这样才有助于辩护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客观、全面的辩护意见”。

 

细化证据移送规则,明确未移送后果

 

     据了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移送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仍属少数,在多数的不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中也可能存在查阅的问题,针对此类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取。

      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四条也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第七十三条阐明了人民检察院未移送证据材料的处理规则:“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新刑诉法解释起草组表示,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最终影响了裁判。

     起草组发布一则因随案移送证据不全导致的错判案例——安徽“于英生案”。此案中在现场提取到属于第三人(后经查为真凶)的两枚指纹没有被写入检验报告随案移送,这份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直接导致原审判决中的“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结论不能成立。此外,移送的案卷中没有于英生曾在单位接到传呼并回复的调查材料和通话记录,不能排除于英生在10时左右回到单位的辩解。这些没有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导致“于英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再审中改判无罪。

      许兰亭坦言,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关系到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往证据材料未全部随案移送的情况一方面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给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标的实现造成障碍。他建议,辩护人也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协助法院实现证据材料全案移送。

      石宇辰表示,定案不只依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要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力点就是证据材料。以前虽然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但是通常辩护人并不清楚侦查机关是否收集。新规定要求主动全部移送证据材料,奠定了审判中心化的物质基础,也强化了律师的辩护空间。

      靳学孔认为,要求全部移送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了以审判为中心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制度,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外逃贪官在境外的,适用缺席审判

 

      为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新刑诉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了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

      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其中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缺席审判程序设专章细化的原因,靳学孔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追逃贪官、追缴赃款的过程中,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跨境反腐工作逐渐显得捉襟见肘。如要求他国协助引渡贪官、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合作前提。既要追回国家财产,请求配合协助,又因被告人缺位,拿不出有效判决。这样的尴尬,让跨境追逃贪官的协助要求屡屡碰壁。

      靳学孔认为,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缺席审判具体程序,将有助于化解对于外逃贪官定罪量刑的法律困局,也彰显了反腐的决心。

      除了缺席审判,新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缺席处置违法所得”。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如果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的严格限制,极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带来侵害。”靳学孔强调,刑事缺席审判,意味着法院将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护、质证缺位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理应保持审慎的态度。

 

死刑、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许兰亭介绍,在我国的法律当中,除非特别说明,死刑一般都认为是包括死缓的,原刑诉法解释和原刑诉法只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开庭,而对于死缓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答记者问时解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靳学孔表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死缓案件一般实行审核一体制度,即以审代核、将二审与死缓的复核合二为一,在二审判决中一并作出死缓复核结果,且不必通知同级检察院。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死缓复核的程序监督力度。因此,在新刑诉法解释中,取消了死缓案件二审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庭的权力,同级人民检察院也要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派员出席法庭,强化了对二审程序和裁判结果的监督。

      “死缓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首先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最后加强了对死缓案件的监督力度,实现对法官权力的限制。”许兰亭说。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还有许多亮点,包括:明确调查人员应当出庭,突出辩护律师申请权;专章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细化办案程序与要求;规范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适用速裁程序;与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

责编:王硕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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