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学孔律师办理的金额过亿元诈骗等罪一案,无罪辩护一审取得良好效果

      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套路贷”的某些特征,比如“砍头息”、“变相借贷”、“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实践中,有一些不规范、有瑕疵的民间借贷因此涉嫌了经济犯罪。但是,“套路贷”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以是否具备“套路贷”的某些特征为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具体罪名时,仍然应当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

      2019年4月14日,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了吉林某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该案案发后,上述《意见》就生效实施,而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中,确实存在“砍头息”和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以及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诉讼的情形,符合“套路贷”的某些特征。

       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和与该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靳学孔律师发现,本案虽然存在某些“套路贷”特征,但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并不是无偿、没有依据、不付出任何对价或者成本、仅付出象征性的极小代价或者成本就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是为了通过经济活动赚取稍高于市场价格的利润,并且,这些经济活动的基本的、核心的事实,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非常清楚的,根本不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这些诈骗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事实。

       透过某些“套路贷”特征这一容易吸引人们注意力的表面现象,对该犯罪嫌疑人仅仅是通过经济活动赚取稍高于市场价格的利润这一事实本质,靳学孔律师在一审辩护中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充分的辩护。该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指控诈骗金额1亿余元的诈骗罪没有被法院认定,成功为当事人摆脱了可能被判处重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风险。

        同时,该案另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金额160万元)的无罪辩护意见(通过民事诉讼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也予以采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本案在一审阶段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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