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成立时如何辩护行贿无罪
行受贿犯罪是对向性犯罪,如果受贿罪成立,一般情况下,行贿罪也成立。但受贿罪与行贿罪毕竟犯罪构成不同,特殊情形下,即便有给予财物、收受财物的行为,即便受贿罪成立,给予财物的一方也有可能不构成行贿罪。这些特殊情形有:
1.给予财物的目的是为谋取正当利益。
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同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的判断,应当抛开“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一手段,独立进行,否则,因“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一手段的非法性,谋取的所有利益都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贿人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某利益,行贿人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但行贿人因担心国家工作人员设置障碍或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等原因,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应当认定行贿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行贿人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仅存在轻微、次要瑕疵,但不影响利益获得的,也应当认定行贿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如果行贿人不符合上述基本的要求而谋取利益,应当认定行贿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资质、条件、手续、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可能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等的规定。
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职务便利,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行贿人能够获得的利益,一般是正当利益;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行贿人无法获得,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的职务便利,行贿人才能够获得的利益,一般是不正当利益。在为谋取利益或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行贿人应当在利益正当与否之间进行权衡,确保所争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避免越过雷池踩上刑事责任的红线。特别是在民商事经营过程中,因所争取的利益可能数额特别巨大,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也可能相应数额巨大,一旦超过500万元的数额,或者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且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数额,如果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就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制裁。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人实施勒索,既可能发生在行贿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实践中,在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生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的现象。在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形下,无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只要客观上行贿人尚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罪。
上述两种情形下,均存在对利益正当与否的判断。这一判断既包含对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事实判断,也包含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价值判断,很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行贿人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将本不符合资质、条件、手续、程序等的不正当利益利益,错误认为符合资质、条件、手续、程序等的正当利益,因该事实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贿人对该事实的认识错误,应该能够阻却其行贿罪的犯罪故意,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行贿人发生法律认识错误,将本不符合法律等规定的不正当利益错误认为符合法律等规定的正当利益,该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
如果在谋取正当利益的过程中,行贿人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将不正当利益误认为正当利益,同时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客观上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形下,因其缺乏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犯罪故意,不构成行贿罪。
因对行贿罪中的利益正当与否的判断可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行贿人可能发生利益正当与否事实方面的认识错误,某些案件中对行贿罪的认定可能较为疑难、复杂。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为认定受贿犯罪事实,往往需要先取得行贿人的配合,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取得行贿人对受贿犯罪事实的证言。在这样的办案思路中,行贿人对利益正当与否是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行贿人是否具有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犯罪故意?行贿人获取的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往往存在办案机关从宽认定的空间。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下,行贿人不仅可能面临重刑,更有可能面临远高于贿赂数额的不正当利益的追缴,甚至影响到行贿人及其公司、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在新形势下,行贿罪的刑事风险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