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学孔律师办理的某受贿案二审庭审中争取到立功情节
立功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某些职务犯罪大量普遍存在,公职人员相对容易知道其他公职人员的犯罪信息和线索,在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程序中,有条件通过检举揭发其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获得立功情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内部管理程序相对繁琐,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到初步核实,再到立案审查调查,往往需要较长的期限。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管理和立案审查调查也有刑事政策等方面的考量。这导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有检举揭发,但大多在裁判生效前,检举揭发尚未查证属实,无法认定立功。这样的实务操作,既影响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和通过检举揭发获得从宽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正当权益,也影响到国家通过立功制度、通过鼓励检举揭发发现追究犯罪的立法目的实现。律师通过为当事人争取立功情节实现辩护目标也变得更加艰难。
但立功情节,无论是重大立功情节还是一般立功情节,均是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没有自首、从犯、未遂、中止等其他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检举揭发,争取在裁判生效前获得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认定为立功,可能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唯一途径。当前阶段虽然争取立功情节难度非常大,作为辩护人,仍然应当尽力争取。
从监委、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的角度,立功作为一个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始终得到关注,只是办案人员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甚至严惩犯罪的心理或考虑,或者对于当事人的拒不认罪、拒不配合、激烈对抗或者律师的辩护方向、方式有所不满,有意用立功的认定进行制约或对抗,从而对于检举揭发迟迟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出具可以认定立功的材料,导致当事人无法在生效裁判中获得立功情节的认定和相应的减轻处罚。
律师在代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避免简单粗暴地对抗,讲究策略和技巧,将申请对检举揭发的调查核实融入到整个案件的辩护之中,结合其他部分的辩护意见,促使办案机关关注到对立功情节的认定反而有助于办案机关获得更大的裁量空间,从而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办案机关关注到整个案件体现出来的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和当事人较小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愿意主动去调查核实检举揭发,尽可能在裁判生效前认定立功情节。
今天,本人代理的某受贿案在某地中院开庭审理。监委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就有检举揭发,但直至一审判决,办案机关尚未认定立功,致使受贿480.02万元(其中100万元未遂)、认罪认罚、大部分受贿所得已经退缴的被告人一审被判10年2个月有期徒刑。
二审阶段,本人接受委托,从立功、主动投案自首、其中一笔160余万元受贿属于未遂等情节方面进行辩护,整体阐述上诉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检察院、法院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并多次递交相关申请。开庭审理中,出庭检察员提交出示了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上诉人的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立功,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争取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带来了希望。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