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到自首,一职务犯罪获得最大幅度60%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主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一个要件,同时还需要具备另一个要件“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才能成立。

 

       职务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比如受贿,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受贿犯罪事实,往往是跨多个年度、接受多个行贿人贿赂,只接受一个行贿人一次贿赂的情况非常少。受贿人主动投案后,会有较长时间的思想斗争,会权衡、分析、判断哪些受贿犯罪事实可能被办案机关发现,哪些不可能或者不容易被办案机关发现,需要保护哪些行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被牵连,以及时间长、次数多导致某些受贿犯罪事实记忆模糊或者忘记,等等。因此,即便是主动投案,司法实务中,很少有受贿人在主动投案当天或者几天内连续、彻底供述所有受贿犯罪事实。如果主动投案后短时间内仅供述了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就可能影响对“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导致虽有主动投案,仍然不能认定自首的后果。这也是司法实务中,很多主动投案或者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最终没有被认定为自首的主要原因。

 

       在需要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时,自首作为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对当事人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的价值,远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主动投案。

 

       法律考虑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殊性,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规定,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即便没有在主动投案的同时或者主动投案后短时间内主动交代,只要在办案机关掌握之前主动交代;即便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交代的犯罪事实多于或者重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仍然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的这种复杂性,对律师罪轻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不仅要审查当事人的整个到案过程,审查当事人第一次供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时间,还要审查当事人每一次第一次供述时监委掌握的所有其他材料,在全面审查中才能准确把握自首能否认定,为当事人最大幅度从宽处罚打下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曹思哲律师代理的某红通人员受贿案,当事人主动归国后,被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其在被留置第16天主动交代了其受贿15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在被留置后第51天主动交代了其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虽然该当事人是从国外主动回国投案,主动投案的情节无任何争议且具备典型性,但其最终被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两起受贿共250万元的犯罪事实,均不是其回国投案后第一时间交代的。如果办案机关在其主动交代前已经掌握了这两起共25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或者在其主动交代前已经掌握了占数额大部分的150万元这起受贿犯罪事实,该当事人就失去了被认定自首的机会。辩护人全面审查监委掌握的其他材料,为当事人提出了虽然投案后交代较晚,但两起受贿共250万元犯罪事实在当事人交代时监委仍然没有掌握,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采纳,提起公诉时自首情节得到了认定。

 

       2025年5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认罪认罚、全额退款、自首三个情节最大从宽幅度60%,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当事人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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