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改变罪名,无减轻情节,获得大幅度从宽

 

       农信、农商行系统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历了长期的、大幅度的改革,其资本构成及职权职能的发展变化较为复杂。刑事案件中,农信、农商行系统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更呈现出复杂态势。农信、农商行系统工作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辩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性案例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检例第190号)中提出:“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信、农商行系统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需要围绕其所在单位的资本构成、其上级“委派”单位的资本构成、其被委派的方式及性质以及其在工作中所履行职责的性质,综合判断其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辩护、实习律师靳云翔辅助辩护了某省农信、农商行系统领导人员收受贿赂640余万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辩护人围绕当事人所任职的诸区县级、地市级以及省级农信社、农商行及其职能部门的资本构成以及职能属性、任职方式以及工作内容,结合该省农信、农商行系统的改革历程以及国家对国有公司以及金融系统的管理政策,并检索、提炼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纪委监委权威文章中的观点,提出了当事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近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罪名不成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当事人六年有期徒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虽然规定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参照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量刑,但是,“参照”不完全等同于“按照”,司法实务中,相同犯罪数额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实际判处的刑期上仍然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罪名的准确适用仍然是律师辩护时需要关注的核心之一。即便是国有单位,也不是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准确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有可能是取得辩护效果的一个突破口。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

实习律师   靳云翔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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