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应把握三个特征

 

集资诈骗罪,包含三个行为特征,即:非法集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时,应紧紧围绕这三个特征。只有这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三个特征均准确认定,才能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非法集资行为,包含两个要件,一是非法,二是集资。“非法”主要是指主体资格上未经法定机关许可,权限上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超出批准的范围。例如,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未取得国务院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擅自销售保险产品,或虽经批准和许可,但超额销售,超额部分具有非法性;未经国务院证券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擅自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虽经批准和许可,但超额发行,超额部分具有非法性。“集资”特指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公募与私募具有显著差别,人数上一般以二百人作区分。实践中,存在以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的情况,且往往以理财产品、投资计划、项目计划等名义出现,具有迷惑性。

在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时,“非法性”要件不难判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这是关键事实问题,需要从募集资金的操作流程、行为人与募集对象的关系、募集对象的来源等方面进行判断。

 

二、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本质上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因此,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基本特征。诈骗方法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情形包括:伪造批文、假冒身份、夸大实力、虚构项目、虚构资金用途等。一个集资诈骗行为可能涉及到多种诈骗方法。

行为人是否弄虚作假,虽然表面上难以识别,但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查清楚不是难事。因此,认定是否有虚假行为,只要严格以证据为基础,就不难作出准确判断。但是,有虚假行为,并不等同于构成诈骗。虚假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方法”,关键是该虚假行为在整个行为中起着何种作用。如果虚假行为与相对人交付财物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基本情况属实、个别情节不属实,但该个别情节中在整个过程中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则很难说构成诈骗。因此,在具体办案中,应对虚假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方法。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离不开对该主观要件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可以从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对财物的占有使用状态等证据入手进行判断。但有些情况较为复杂,尤其在以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集资、投资案件中,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难以判断。在具体认定时,可以从资产是否资不抵债、是否随意处置财物、是否转移财物、是否用于发放高薪或高额分红、是否用于个人挥霍、是否拒不返还财物、是否不能按期返还财物等方面入手判断。但要区分犯罪行为与正常经营,防止造成冤假错案;要区分集资诈骗与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等不同性质的犯罪,防止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在办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应对上述三个特征作出准确认定,严格证明标准,防止造成错案。

 

(作者:商伟,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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