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知或隐瞒真相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犯罪行为和欺诈民事行为常见的手段。一般情况下,虚构事实表现为积极的作为,隐瞒真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也存在通过积极的作为实现隐瞒真相目的的情形。不告知真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不告知真相等同于隐瞒真相,通过积极的作为隐瞒真相或者使被害人无法发现真相、对真相不产生怀疑时,不告知真相与隐瞒真相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虚构事实,通常是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比如,将不符合获得对方财物条件,虚构为符合获得对方财物的条件;将不具备一定价值的财物,虚构为具备一定价值的财物;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虚构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等。隐瞒真相,通常是隐瞒已经存在的事实,比如,隐瞒财物的真实价值;隐瞒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事实;隐瞒不符合获取对方财物的条件等。在一个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一般既有积极的虚构事实,也有消极的隐瞒真相。

 

诈骗罪案件中,诈骗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诈骗犯罪行为人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在诈骗方面具有等价性。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告知真相以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在没有告知真相义务的情况下,不告知真相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不等于以欺诈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更不等于以隐瞒真相为手段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关于欺诈的认定,主要修改是明确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应当以其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但二者在评价上不应完全相同。在前一种情形下,行为人积极地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误导信息等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反了交易磋商过程中的普遍性不作为义务,必然对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造成严重侵害;而在后一种情形下,相对人只是因行为人消极地不提供重要交易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原则上应由相对人亲自搜寻对己方有利之交易信息,除非行为人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告知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告知义务,其不告知真相的行为不必然等同于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密切相关且一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让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充分展示与己不利的事实,不符合人性的特点和交易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促成交易。对于交易的风险即对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不利事实,应当主要由当事人自己尽到谨慎审查判断的义务来保障。

 

《未告知负有巨额债务及交易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作者贾娜、王智勇,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15日)一文中,被告人丁某某未告知被害人毛某某其公司已负巨额债务以及交易中其公司不是实际出资人和货权人,作者认为,在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丁某某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只能宣告丁某某无罪。

 

对于缺乏有效担保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可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产情况、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以及诉讼、仲裁、被执行的情况等,均影响到该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为降低商业交易风险,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考察,特别是对经营规模不大、对抗风险能力不强、履约能力不稳定或易受影响的当事人,更应当谨慎判断其是否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必要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当事人如实陈述或承诺签订合同和履约过程中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真实情况。在有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告知对方当事人其履约能力的真相,就属于上述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类犯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都是诈骗的犯罪手段,但在不同罪名中,隐瞒真相对犯罪构成有不同的影响,不能简单将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直接套用到合同诈骗罪之中,否则,有可能将尚不构成民事欺诈的合法不告知真相的民事法律行为,错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导致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使无辜的当事人错误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签订合同时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可能因合同的履行或者其他原因产生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该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明显,仍然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1月8日

 

首页_06141340_389    专题文章    不告知或隐瞒真相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