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行贿的刑事及财产风险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从重情节,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法定刑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罪也是一个重罪。

 

由于行受贿相对于其他大多数罪名而言比较隐蔽,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行受贿双方不会留下转款记录、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办案机关对行受贿犯罪的查处,高度依赖于行贿人、受贿人双方对行受贿犯罪事实的有罪供述。如果办案机关无法突破并取得行受贿一方或者双方的有罪供述,对行受贿犯罪事实一般很难认定。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追究受贿犯罪,办案机关大多倾向于对行受贿双方分化瓦解,首先取得行贿人的配合,从行贿人处寻找获取行受贿犯罪信息的突破口,并承诺对行贿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的行贿案件,在实践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024年3月8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回顾2023年度起诉的行贿犯罪共2593人,这一人数应该远远低于同时期办案机关查处的受贿犯罪人数。虽然行贿犯罪也存在一人多次或者向多人行贿的情况,但是总体来看,多个行贿人向同一个受贿人行贿的情况更为普遍,所以虽然是对向性犯罪,行贿的人数应该远远高于受贿的人数,被查处的行贿人数远远高于被查处的受贿人数,才符合行受贿犯罪的现状。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下,行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成为常态,之前没有被追究行贿罪的,在受贿案件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也有可能在新形势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中,谭某云、吴某莲的行贿犯罪所得1.07亿余元被依法追缴;案例七“高某梅行贿案”中,高某梅的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被依法追缴。从这两个典型案例看,行贿人以行贿手段获取商业机会,通过商业经营活动赚取的净利润,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也必然会对行贿人的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之所以给予受贿人贿赂,目的一般是以支付较小的贿赂为成本,以此获取更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行贿人收益的数额要远远高于贿赂的数额。对于受贿人来说,其受贿后,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退缴的是所收受的贿赂;对行贿人来说,其可能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有可能是因贿赂获取的全部收益,该收益数额一般会远远高于贿赂数额。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行受贿案件一般是仅追缴受贿人所收受的贿赂,很少对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更很少对行贿人的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很多是企业家,有一定的经营,通过行贿获取经营上的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对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或者决定了行贿犯罪所得数额,与行贿人经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且认定应该存在一定的疑难。从上述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看,行贿人通过行贿在投标过程中取得竞争优势,获得中标,获得中标的手段当然是非法的,但是中标之后对项目的经营不一定存在非法,这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采矿等犯罪存在明显区别。通过审计确定行贿人经营该项目获取的净利润,将该净利润认定为行贿犯罪所得,这样的认定,没有考虑到项目经营本身的合法性,不具有合理性,将严重侵害行贿人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新形势下,行贿人行贿的刑事风险和与行贿有关的财产收益被追缴的风险大增,某些办案机关的逐利性司法更会人为放大这种风险。律师及当事人应当在关注行贿人可能面临刑事定罪量刑的同时,高度关注行贿人有可能涉及的财产被追缴的风险。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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